關於日本保育園歷史
幼児教育施設的起源可追溯至1876年(明治9年),當時首次成立以培養3歲以上幼兒的幼稚園。保育料的徵收使其成為中上階層幼兒的教育機構。相對的,為低收入及貧困家庭的乳幼兒提供照顧,託兒所的概念於1890年(明治23年)誕生,成為母親在就業期間代為照顧幼兒的場所。當時,日本相對於英國約有100年的滯後,也開始建立保育所,迎來產業革命。
明治時期至大正時期,保育園和幼稚園主要由私人篤志者創辦。公立保育所則在1918年後逐漸出現。昭和時期,特別是進入戰時體制,由於需要女性的勞動力,保育所的建立受到鼓勵,但對於保育園的法制化進展緩慢,僅在昭和13年的社會事業法中將「託兒所」列為「児童保護為事業」,定位相對簡單。戰後,直到1947年兒童福祉法的制定,保育所才被明確定義為公共兒童福祉服務機構,目標是「育成身心健全的兒童」。
而幼稚園方面,1926年(大正15年)頒布了《幼稚園令》。該令的制定是為了明確幼稚園的體制基礎,並制定未來的普及和發展方針。《幼稚園令》中明確規定了幼稚園的角色,認為由於社會情勢的複雜化,家庭難以專門為子女提供教育,因此需要幼稚園承擔這一角色。
雖然《幼稚園令》受到普遍好評,但也有人指出其可能加深兒童之間的階級和貧富差距,成為幼稚園和保育園的二元制度問題,這一爭議一直延續至戰後的1947年,當時通過學校教育法的制定,廢除了《幼稚園令》。此後,為確保兒童的健康成長,相應的法規不斷完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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